什麼是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

公告地價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時,公告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間彈性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依照土地稅法第15條的規定,地價稅系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當然,政府在課徵地價稅的作業過程中,對於土地價格的認定,必須有一套合乎法令規範的作業流程,此作業流程稱之為「規定地價」,而「公告地價」即為此定價流程中的專有名詞。

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只能在公告地價上下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是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因此,公告地價影響民眾地價稅的稅負。另外,申報地價也是公有土地出租時計算租金的依據。

目前公告地價的訂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修正後,已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查估,改採兩價分離制度,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由於無法反應正常交易價格,除計算租金外,民間應用尚不普遍。依土地稅法規定,政府在進行規定地價時,會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再依據各個街道的市況、繁榮程度及地價水準,劃分成不同的地價區段。

同一地價區段內土地使用同質性高,不同地價區段間的土地使用差異較大,估計區段內地價,計算土地平均行情,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然後根據評議委員會的結論,細算每一筆土地的單位地價,同時進行為期30天的公告,此即為「公告地價」,政府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會評估並公告每宗土地之公告地價乙次。

資料來源: http://www.houseworld.com.tw/?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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