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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租屋守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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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 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2. 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3. 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租約之終止

(一) 房東、房客均得終止者:

  1. 未定期之租賃: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
  2.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3.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4.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例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約,藉以保護房客。不過,因土地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故在這三種情形下,房東要收回房屋,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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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感謝崔媽媽基金會 陳世杰 義務律師 協助回覆 


小佳剛滿二十歲升大三,由於學校宿舍床位不足,只好在外尋找住所,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還算可負擔的租金,當下便與房東訂立為期一學期的合約並支付了一學期的租金,並約定在開學前一星期搬入,但沒想到就在簽約後沒多久,居然抽中學校宿舍的後補床位,現小佳認為因為還沒有入住,所以想終止租約,並將已預付的租金拿回,請問小佳可以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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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感謝崔媽媽基金會 沈以軒 律師 協助回覆 


近日來媒體報導許多位於校園週邊的違建出租,這些違章建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私人加蓋(農舍、頂樓加蓋、鐵皮屋、陽台外推加蓋)、建商違法超蓋(無建物執照)…等,而同學們常在承租後才發現-『我租的房子是建商違法加蓋的,可是外觀上看不出來啊!』『我租的房間是房子的後陽台』『我的頂樓加蓋長的跟主體建築一樣,根本分不出來!』『原來這楝透天厝是農舍!不知道會不會危險?』,隨之而來的詢問即是『這裡是違法加蓋的耶!我不想住了可以嗎?』『住在裡面好危險,可不可以終止租約搬走?』『可以跟房東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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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承租人欲要求終止租約時,需提出強而有力之證據,以證明自己的確因租賃環境不佳且造成身體安全之相關問題,才能依此法條要求終止租約。 .
我租到爛房子了!可以終止租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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