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契約想註明的事項.

 

發問者: 怡安

各位前輩好,我想在房屋出租契約上註明這三項事項,麻煩教一下該何種契約用語寫在契約上(就是怎麼寫在契約上才比較正式),還有這些事項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1.設戶籍人口數過多,導致被催繳房屋出租納稅,應由房客附此額外稅

2.退租後,須把戶籍退出

3.房租兩期未付,請房客一週內將物品搬離,否則視同廢棄物

 

補充

第一項的意思是:想說和房客談好,不要報房屋出租稅,這樣租金可以算的比較便宜。如果房客遷入的戶口數過多,可能就被查稅了。

所以是否可在契約上註明:若是因遷入的戶口數過多,導致被查稅,其稅額要加在租金上。

最後一個問題!(張兮兮前輩真專業!)

如果以前輩對於第三條的解釋,要法院公證才有效力來說,

既然我要到法院公證了,那我的房屋出租稅不就一定得繳了...

那列第一條不就沒有意義了(除非我不法院公證,就是以前輩的說法要「嚇唬對方」)

是這樣嗎?

感激!

 

 

回答者: 張兮兮

 

板大的問題讓我來做個小解說

租約是不動產當中所有權人最弱勢的一種

要完全保障屋主的權利只有一個方式

法院公證

這方式再簽約時會比較麻煩

很多人一輩子沒上過法院

要為了租約跑法院需要點說服力

法院公證的效力下面說明

 

板大提到的第二條很簡單

只要房子是你的拿著權狀跟身分證去戶政就可以清理戶籍

至於第一條跟第三條就有問題了

先說第一條的部分

這條怎麼寫都怪怪的

要先因為戶籍產生稅金才由房客繳

如果是其他因素誰要繳?

建議這條省了

改成戶籍人數限制比較乾脆

甲、乙雙方同意出租標的之戶籍由X方遷入人口不得超過4

倘超過4人視同X方違約(人數看需要修改)

 

再來第三條

不管租約如何簽定

要強制執行都需要經過法院程序

如果沒法院公證的效力這點只能靠訴訟來解決

很無奈的說:沒辦法台灣的法律保護承租人

但是有法院公證的效力就不同囉

經過法院公證的租約

只要憑租約到法院

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省掉訴訟程序

沒經過法院公證的租約

沒辦法幾句話或幾個條文就動別人的東西

如果照租約執行

遇到懂法律的人

會被玩到賠錢和解

當然這是就法律層面的建議

如果只是想嚇唬對方

照這樣寫就好嚕

甲、乙雙方同意倘X方積欠房租達二個月

X方得要求X方於七日內搬離並恢復原狀

X方逾七日未搬離並恢復原狀

其置於出租標的內之物品

甲、乙雙方同意由X方視同廢棄物處理之

 

補充

這就是困難的地方了

要如何證明是因為戶籍導致追收稅金

況且加了這條......

只有笨的承租人才會簽

建議板大乾脆不要讓對方遷戶籍

如果是因為學區才非遷不可

那這樣寫吧

甲、乙雙方同意倘因X方遷入戶籍人數過多

以致上開房屋租金需繳交稅金

其金額由X方負擔

真的這條笨的承租人才會簽

一般要簽這條都會----很久

 

資料來源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40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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