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契約公證之流程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法院公證,再能附加強制執行請求,則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柙租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請求人至少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則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份新台幣二元,公證完成時,公證處存查一份,房東房客各 保留一份。
房東房客雙方均為公證之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房東)並應帶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則應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 可)、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先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二元),再依下列次序辦理租約公證﹕
一、填妥公證請求書
1.首欄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及承祖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於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籍貫、生年、職業、身份證字號、地址等詳實資料。
2."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巳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欄,若無上述各項身份者則本欄免填。
3."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 約,請求公證"。
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欄,依租賃關係雙方之約定,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之約定"或"返還押租金之約定"等。
5."證明文件"及"交付公證書"等欄,於租約公證時多半不填寫。
6.末欄以大寫填入公證當天之年、月、日,並由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簽名蓋章。
二、收件
依前段程序填妥公證請求書並備妥三份租賃契約,即可交公證處收件登記,而分由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依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需至房屋所在地實地體驗。
三、繳費
四、公證完成請求人繳納公證費後,執其收據返回公證人處,俟租賃契約加蓋法院關防及公證人名章,公證作業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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