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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
注意:
◎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
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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