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 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三、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銷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 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