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 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三、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銷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 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ixnet8868 的頭像
    pixnet8868

    8868 發包王部落格提供消費者買屋,賣屋,集體看屋,新成屋,預售屋,租房子,不動產,房地產行銷,房地產網路行銷,網路房地產,租屋,中古屋,房屋保險等專業房屋仲介服務最佳的資訊媒體服務平台

    pixnet88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