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辦理過房屋貸款嗎?是否有注意到房屋貸款契約中所謂的「加速條款」呢?金管會提醒您,「加速條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與借款人的權益息息相關,您不能不瞭解!

房屋貸款通常是約定分期還款,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間內,按約定的分期期數還本付息,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否則銀行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在法律上,這就稱之為「期限利益」。

按期還款的借款人通常是不用擔心銀行行使「加速條款」的,只有當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的情形,銀行認為債權因而有不保的可能時,才會依據事實情形引用加速條款中符合的條款,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到時候不論房貸契約所約定的還款期間是否已經到期,借款人都會喪失期限利益,而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

房貸契約通常列有以下9項加速條款,依據規定,銀行如果要依據其中的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事由外,銀行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但是,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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