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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購屋低利貸款
 更新日期:2007-09-28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50807547號
主旨:公告受理96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
依據: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7點。
公告事項:
一、 計畫辦理戶數:1萬戶。
二、 申請期間:自96年1月2日起至額滿或96年11月30日止。
三、 辦理方式:採隨到隨辦、依序辦理;即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且資格經初審、複審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
四、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四)
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96年度臺北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86萬元以下;高雄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60萬元以下;臺灣省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52萬元以下。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縣鳳山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60萬元以下,臺北縣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86萬元以下,金馬地區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52萬元以下)。
(五)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六、
辦理方式:
(一)
申請人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購買申請書(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元;申請書表自96年1月2日起出售)或在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前往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1. 申請書一份
  2. 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切結書一份
  4. 查核有無自有住宅之文件(以下文件擇一提供):
    (1)
    有無住宅查證名冊(申請人填寫後,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本項查詢約需時間7日至15日)。
    (2)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由申請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後檢附;檢附本項文件可節省複審時間)。
  5. 貼足40元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三)
若申請人因檢附之資料不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7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取消申請資格。
七、
其他事項悉依96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須知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部長 李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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