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政府採購法目的在維護公平競爭之採購環境,要求政府機關都能透過公平、公開、透明
  的招標作業執行採購,避免黑道及機關內部不肖人士以圍標、綁標、低價搶標及特權關說等
  方式介入而衍生貪瀆不法情事,因此,「招標作業」實為達成採購目的之重要階段。
 
    為期本會各附屬機構辦理採購招標作業,能充分瞭解相關作業法規,降低作業違失, 並
  預防黑道與貪瀆不法等弊端情事發生,謹就「採購作業」流程可能衍生弊失態樣與因應措施
  ,分項提列如後,提供各單位辦理招標作業之警示與參考。 
 
二、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採購計劃作業階段: 
 
     1、任意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使招標對象、範圍更趨狹隘,僅剩少數廠商符合規定
       。常見有:投標文件規定須附具會員証、原廠製造證明、進口證明、原廠代理證
       明、原廠授權書、原廠保固維修授意書、正字標記或ISO0900系列驗證等,刻意
       製造投標門檻障礙,使其他廠商難以與特定廠商競標。 
 
     2、設定過當之資格限制,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常見有:土木業即可承作之工程,卻
       設定須具備乙級或甲級營造廠方可投標;採購標的預算總金額僅一百餘萬元,卻
       要求廠商投標資格須具備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 
 
     3、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而採以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規避上網公
       告,使招標消息無法公告周知,失去公開、透明之意義。 
 
     4、在同一會計年度,利用法律漏洞、化整為零或以時間急迫為由,請求緊急發包或
       分批辦理,規避稽核與公告招標。 
 
     5、採購機關本身並無上級機關,由該機關執行採購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卻濫
       用行政裁量權,逕行決定採購案件分批辦理或採取限制性招標,不僅違反採購效
       益,又無適當法令足以規範或制衡。
 
  (二)招標準備作業階段: 
 
     1、招標文件工本費訂價過高,或發售招標文件及圖說,未依規定開立收據解繳公庫
       ,甚至擅自挪移他用。 
 
     2、任意縮減等標期或限制以郵購方式購買標單,或對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登記其姓
       名及住址,造成廠商困擾。 
 
     3、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以第二次招標處理,藉以縮短招標
       期限及規避廠商家數限制。 
 
     4、領標作業欠嚴謹,致令企圖圍標廠商輕易取得領標廠商資料進行圍標,常見方式
       如次: 
 
       (1)派人把守領標處所各個通道,進行遊說或利誘威逼。
 
       (2)串通發包機關內部之不肖人員透露渲洩領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3)赴招標機關附近各郵局刺探郵購領標名單,或勾結郵局內部不肖人員提供
          領標名單或收購領單。 
 
     5、洩漏底價:廠商透過各種管道,多方探求底價,或勾串機關內部人員洩漏底價
       ,以利圍標。 
 
     6、由黑道人物出面,藉詞強邀各領標廠商開會或聚餐收購標單,或在標單未投郵前
       ,脅迫填寫「圓仔湯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由黑道人物抽成,剩餘再均分給
       參與陪標之廠商,如有不從者,即予恐嚇威脅,而不得不屈從圍標。
 
  (三)開標作業實施階段: 
 
     1、招標機關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錯誤時,未依正常程序處理即時更正,而於開標當
       場宣布補充規定或修正規格,或逕以有權解釋招標文件為由,自行擴充解釋或恣
       意認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便宜行事結果,予審標者勾串圖利特定廠商,遂行不
       法之空間。 
 
     2、審標者或主持開標人員與特定廠商勾結,利用招標文件規定不夠明確之漏洞,先
       以較高審查標準排除競爭者後,再故意放水護航通過審查或以近核定底價圖利特
       定廠商。 
 
     3、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仍未予決標,而
       要求廠商繼續減價,不符誠信原則。 
 
     4、開標時可能涉嫌圍標跡象:
 
       (1)押標金票據連號或由同一家金融機構開具。
 
       (2)投標文件由同處郵局掛號寄出相互連號。 
 
       (3)投標文件書寫筆跡相同。
 
       (4)同一廠商授權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
 
       (5)廠商投標金額與底價差距甚大。 
 
三、因應作為:
  (一)公開採購作業資訊:
 
       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將招標及決標之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告,或推
     動電子領標事宜,讓廠商無須親自到招標機關領標,只要透過網路下載機關招標檔案
     文件,就可以自由取得標單及相關投標文件,任何人均無法得知廠商領標情形,此除
     有效提高採購效率外,並可徹底杜絕圍標、綁標情事。
 
  (二)合理實施標單收費:
 
       為免採購機關訂定招標文件費用收取過高,機關發售招標文件或預先辦理資格審
     查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
 
  (三)嚴格規範招標期限:
 
       招標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式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
     理,機關不得再就領件及收件分別訂定招標期限。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告。
 
  (四)推動公開閱覽制度:
 
       各機關應積極落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
     ,透過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先發現採購招標文件中相關規範或資格錯誤、疏漏、不
     當限制競爭或須澄清等情事,避免於開標後造成廠商與主辦機關間之爭議,及影響採
     購效率之情事發生。
 
  (五)嚴禁停權廠商參與: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並確實查核投標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三條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如發現參與競標之
     廠商有上揭情事,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
     商。至若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
 
  (六)慎防領標洩密管道:
 
       分散購標地點、通訊購取、放寬領標份數、增加有色雙封套之外標封、以編號代
     替廠商名稱,使不肖廠商無法進行圍標等。
 
  (七)加強查核比價機制:
 
       對於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案件,訂定底價時應由主辨單位檢附相
     同條件市場價格供為參考,開標後並應確實查核採購契約價款有無高於同樣市場條件
     之相同工程、財物、勞務案件之最低價格,以加重主辦單位責任,避免濫採限制性招
     標,及防範決標價偏高浪費公帑情事發生。
 
  (八)履行保密責任:
 
       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機關對於文件發給、發售或郵遞時
     ,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對於工程規劃內容、發售標單數量、投標廠商名單、核定
     底價等相關資料,做好保密管制作業,底價應以密件方式呈核訂定,並指定專人密封
     保管,至開標時間前再行取出,對於重大工程招標時,更應訂定專案機密維護措施全
     程監控,並督促各業務主辦單位、主(會)計等,應嚴守業務上機密不得任意外洩
     ,避免發生洩密致生不公平競爭情事。
 
  (九)掌握招商流程:
 
       辦理採購案件,除應明訂投標廠商資格,不得限制其設立地或所在地,透過定期
     或不定期稽核查察外,對於採購案件發包方式有無依法定程序或權責劃分規定簽辮報
     核,及公告、上網、領標(圖)、等標期等作業流程,更應確實掌握,並於招標文件
     中加印服務(檢舉)電話或檢舉信箱,發現發包作業有瑕疵或經查証確有綁標、圍標
     事實者,應即簽報停標或廢標,重新辦理,以確保合法廠商權益,並依規定追究相關
     人員及廠商責任。
 
  (十)落實現場蒐證:
 
       各辦理採購機關應預擬防制圍標措施,對於開標時發生明顯圍標跡證之採購案件
     ,或於開標前即已知悉可能發生圍標之案件,應協請檢、警於現場監控蒐證,以避免
     發生影響採購公平競爭情事。 
 
四、結語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政府機關辦理招標、審標、決標之行政作為,因為本法賦予各機關
  裁量權限更大,相對的內部監督機制,責任愈形重大,因此,機關在辦理採購時當更須謹慎
  小心,尤其對於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與效力等方面之規定,當應嚴格遵守
  ,否則一有違反,廠商即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以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之過
  程或結果違法致其權益受損而提出異議,並對於機關異議處理之結果不服時,得另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如經採購申訴委員會認定機關之採購行為違法,廠商尚得向機關請
  求賠償其準備招標文件、異議及申訴之相關費用。
 
    揆諸政府採購法施行迄今,部分機關對同類問題,常犯同樣錯誤,其中更突顯往昔因招
  標作業之草率、爭議處理模式之粗糙,致積非成是所衍生一連串的錯誤態樣,殊值各級機關
  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深思與檢討。前揭問題探討淺析,雖不足涵蓋採購作業之所有錯誤態樣
  ,然其目的,乃在以他人之經驗借鏡,作為本會及會屬機構辦理採購招標作業之參考,以期
  與日俱進,俾提昇採購作業之效能。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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