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
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
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
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稅率 類 別 稅 率 備 註
住家用
按其現值課徵1.2%
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用,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用途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營業用
按其現值課徵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按其現值課徵2%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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