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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建照申請內容需符合用途。

 

「傳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位於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免管理費、賺得每一分錢都實在」,看了這些銷屋廣告中的文字,你心動了嗎?別急,當你要簽約購屋前,最好先看清楚房子的使用執照及平面圖,不要輕易聽信銷售人員的片面之詞,以免後悔莫及。


住在台北縣三峽鎮的陳姓婦人花兩千五百萬買兩個「透天金店面」,並打通開設餐廳,卻被縣府取締並裁處罰鍰六萬元,原來房屋一樓部分設計供停車空間使用,根本不能開店面,陳姓婦人始知受騙,向法院控告建商。
停車位不得為營業使用

某建設公司民國九十五年間,在三峽鎮蓋了「旺族×邸」住宅社區銷售,其中一樓部分依申請建築執照規定是做為停車位用,不得變更為營業使用,但是房子蓋好後,建商刻意隱瞞此事,反而用「傳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廣告主打銷售房屋,有多位消費者受騙上當。

板橋地方法院開庭時,建商辯稱,售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並不是正式的買賣契約,他們並沒有向陳婦保證房屋可供作店面營業使用,買賣契約書中所附的房屋平面圖也顯示一樓一部分是供作停車空間使用,雙方顯已排除廣告內容之適用。

但法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廿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這是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因此,建商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建商提供之訊息而簽約時,建商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

契約責任及於廣告內容
法官指出,建商的廣告以「金店面」主打銷售房屋,陳婦信賴廣告內容,購買房屋要做店面營業使用,建商卻故意隱瞞房屋一樓僅能供停車空間使用,不得變更為營業使用,致陳婦購屋的預定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法院委託鑑價公司鑑價,認為房屋的價值因此減少四百四十三萬元,判決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陳婦損失。

另外,在刑責部分,板橋地院也依詐欺罪將建商及負責代銷的負責人各判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個月。

住展房屋網提供

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00423/11/171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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