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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購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2008/12/8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在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因此,營業人如受託代購貨物,除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於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貨物者,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7121401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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