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售屋族節稅法 善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重購退稅

 

曹逸雯/台北報導

「你報稅沒?」可能是這個月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如果你在去(98)年有售屋賣房子,也別忘了要申報,善加利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也許可以幫你少繳一點稅,另外,如果去年有以小換大或是以舊換新的換房屋族,更不要忘了檢視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條件。

 

由於出售房屋被視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必須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計算並申報,申報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另一種則是依財政部公告的申報標準來申報。

 

一般來說,對賣房子的屋主而言,最簡單的申報方法,就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舉例來說,假設賣出的房子在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29%,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9萬元。

 

永慶房屋網契約部經理王乃佳表示,如果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來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而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所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等等,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同時,屋主如果是以低價賠售房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售屋後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之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最好先將房屋買進和房屋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作為報稅時售屋列報扣除的憑證。

 

至於去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如果新買的房屋價值大於賣出的房價,也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扣抵或退還,即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王乃佳指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必須注意:1.不論買進房屋或賣出房屋的兩間房屋皆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2.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房屋的價格;3.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4.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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